这简直自相矛盾啊!
吕公著还未看状纸,就道:“既然李四犯下戏卖之罪,其妻子是擅去之罪又从何谈起?”
既然是李四戏卖妻子,妻子就应该是受害者,怎么成了被告人啊!
张斐道:“曾氏在未完成纳征之礼,就自愿委身于他人,这分明就是擅去之罪啊。同理而言,陈裕腾当然也犯下夺妻之罪。”
审案无数的吕公著,这回也被张斐弄得头昏脑涨。
如果就常理而言,戏卖与擅去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但律法并没有规定这一点,律法只是解释何谓戏卖,何谓擅去。
那么如果分开来看的话,曾氏的确犯了擅去之罪,因为她是在没有完成纳征的情况下,就主动离开自己的丈夫,跑去跟别人结婚。
因为李四当时并没有赶着她走,反而是眼巴巴,泪汪汪,满是不舍。
陈裕腾亦是如此,他是在没有完成纳征的情况下,就将人家妻子给娶走了,这当然是属于夺妻,虽然中间没有人反抗,但不代表这就合法。
想了半天,吕公著可算是理清楚了,归根结底,就在那份契约的生效日期上,他们都以为自己完成了合法手续,可因为陈裕腾之后追究利息,而导致这一切都变得不合法,因为这个交易日期是定在六月十五,行为却提前发生在六月初三,又怎么可能合法,三人谁又能幸免。
此时此刻,不管是吕公著,还是许芷倩,都明白为什么之前张斐先让李四去祥符县告官,以及方才要控诉那份契约不合法,其目的就是要官府给出证明,表示这契约非常合法。
只要这契约合法,那么整个交易就不合法。
当然,如果三人都默认,那其实也算合法,官府也不会追究,关键现在是李四他不认,他认为自己违法,他若违法,其余二人自然也就违法。
但是真要这么判,好像又有些不合情理,就差这么十二天,然后就判三人重罪,人家李四、曾氏都还是受害者,这好像也不妥啊!
如果坐实罪名,除了坐牢,还得接受杖刑。
处罚是很严厉得。
毕竟这关乎礼法。
吕公著非常慎重道:“由于此案还涉及到陈裕腾与曾氏,本官还得调查清楚,再做判决。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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