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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四章 不卖全版权(第3页/共3页)


“但是我需要留下版权和署名权,毕竟这首歌是我创作的。”

之所以叶未央想留下版权,是因为对于创作人来说,歌曲的版权握在自己手上才是最好的,一旦全卖给音乐公司了,以后连自己想要唱,都需要经过音乐公司的同意,不然就算侵权了。

前世的一些歌手可没少吃这个亏,把自己创作的音乐版权都挂在了签了唱片约的公司手上,结果合约到期后,人可以走了,歌却全留在前公司了。

这是一种变相的胁迫歌手的手段,因为如果你一旦转投其他公司,那这些你以前写过的歌,以后自己都不能唱了。

这太荒唐了!

虽然据叶未央所闻,彩虹计划从来没有做出过这种恶心人的事情,但是和商业公司之间的交易,是不能以感情用事的,随着以后叶未央创作的歌曲越来越多,谁知道彩虹计划会不会变脸呢。

今天卖了《山丘》的全版权,那以后要是签了彩虹计划,公司会不会让叶未央后续创作的歌曲都挂在公司名下呢?

到时候要怎么搞呢?

所以干脆就别开这个卖全版权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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