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第一: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的问题。
第二:叶美珍侵犯了刘雅的受教育权。
这个案件的核心点只在这两点。
本次庭审,张梦伟作为审判长的心理和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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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非常的简单。
那就是在该案件中,如果说原告方有着准确的事实,有着准确的证据。
能够…证实被告方有过错。
那么他肯定是按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判定。
但是…如果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依据来进行支持。
或者说被告方,和审判员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那肯定是需要驳回原告的。
这样也算是卖给了自己同事一个人情。
而且,不违法不违规,不存在违法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张梦伟在该案件进行开庭前就已经做好了足够的准备。
理清思路。
在核对完人员信息等庭审流程,张梦伟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现对原告方当事人刘文雅起诉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民事诉讼一案,由周市中级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先请原告方当事人或委托律师开始陈述吧。”
面对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开始陈述事项。
苏白开始进行陈述:
“审判长,针对本案所涉及到的内容和我方的诉讼请求如下:”
“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叶美珍于多年前,利用刘文雅的通知书,顶替刘文雅去上大学。”
“并且…”
“在去上大学以后,利用刘文雅的名字,进行上学工作等诸多事宜。”
“其中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在叶美珍工作期间,仍然利用刘文雅的名字来进行工作,并且在党籍档案中,所使用的也是刘文雅的名字。”
“这严重的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打断了苏白的陈述。
“对于这些,合议庭已经有所了解。”
“原告方就不要再继续陈述这些内容了。”
“陈述重点吧,直接陈述一下相关的诉讼请求。”
被打断的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
在民事诉讼中,陈述具体的详细情况这不是应该的吗?
并且他的陈述并不涉及到其他内容,符合庭审的规则。
审判长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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