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当中出庭。
二审开庭如期而至。
在开庭前夕,段朝海照例询问,原被告双方,需不需要调解。
在得到原被告双方都不需要进行调解的时候。
没有多说什么。
既然双方都不调解,那么就按照庭审的审判来就可以了。
这一次的开庭,在前期的判定当中进展的都非常的迅速。
毕竟有着准确的事实,以及相应的证据。
实际上,做过多的阐述是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的。
就比如姓名权这个问题以及赔偿问题。
这一点只要原被告双方将自己认为赔偿金额以及相应的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条例陈述出来。
剩下的交给合议庭,合议庭会根据相关的事实进行判定就可以了。
案件的推进进展很快就进入到了,关键的问题上——
叶美珍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侵犯了刘文雅的受教育权。
能不能够通过宪法来进行判定,叶美珍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问题。
周亮的反驳还是和一审的情况一样,抓住了宪法不能被判定,这一点进行陈述。
要求审判长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但是这一次二审和一审的判定情况完全的不一样。
因为这一次,关于二审的判罚,以及相应的,依据宪法能不能够判定民事责任。
是得到了最高院的回复的。
所以在这场庭审当中,对于被告方的陈述。
段朝海直接进行了驳回。
“对于被告方陈述的依照宪法,不能够判定民事责任这一点,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判定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当事人刘文雅的受教育权。”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
在面对这一条判定的时候,被告方席位上,叶美珍都听懵了。
不是…这怎么判定,她作为被告人败诉了?
还能依照宪法进行判定吗?
叶美珍坐在被告席位上,朝着一旁的律师周亮进行暗示。
示意周亮开口。
周亮对于这一判定,也有一些不理解。
于是开口:“审判长,对于这一点判定我方并不能够理解。”
“审判长是依照宪法进行判决的…”
“可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法律能够表示宪法可以作为判决的法律。”
“审判长如果这么进行判定,那么就是没有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此我方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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