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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九一章阴谋(第6页/共11页)

又不是空穴来风。香港政府没有完备的银行法,更不会制定官方利率,香港民间的银行公会倒是制定了同业利率,要求各会员行共同遵守,避免恶性竞争。

廖创兴原本就是把银号的一套照搬进银行,对同业公会的条例置若罔闻,创立“高息小额存款”。

以汇丰、渣打为首的银行对廖创兴十分不满,又无可奈何。现在廖创兴遭到挤提,各银行难免不会袖手傍观。

挤提风潮沸扬了3日之后,警方处长针对廖宝珊已潜逃的谣传,发表一

项声明:“市面出现一项谣言,指有某知名银行家被警方侦查,且已被通知

离境云,查实此项谣言,乃毫无根据。”

这项声明对减缓挤提起了一定的作用。

廖宝珊仍在港,证明他尚能应

付局面。不过仍有许多小存户不放心,不将存款提进腰包,誓不罢休。

汇丰、渣打是银行公会常务会员行,还是兼容准中央银行权利与义务的大商业银行。两行发表联合声明支持廖创兴银行,声称可透支三千万港元应

付挤提。

挤提风潮慢慢平息,摇摇欲坠的廖创兴免于“执笠”。欲哭无泪的廖宝珊该破涕开颜,重振雄风——不,他更如惊弓之鸟,惶惶不可终日。事情的起因却是汇丰的好心援助。

汇丰与廖创兴拟好一份英文联合声明:“汇丰及渣打已作出若干安排,令廖创兴银行的事件,完全受到了控制。”

声明登于华文报纸,不知哪位翻译大师的巧译,中文译文竟是:“廖创兴银行之业务,完全置于汇丰及渣打控制之下。”

1961年银行挤提风潮,暴露了港府缺乏法制保障的积极不干预政策的弱点。

因没有法例制约,廖创兴银行的经营即是合法。

若以国际间银行惯例衡量,该行的经营又极不规范:首先,大量从事非银行业务:其次,所制定的利息远远超出同业公会的利率协议;再次,没有留以相应的流动资金应付日常营业。

不知廖宝珊本人是否意识到这样做潜伏着巨大的危机。但他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不这样做,家庭财产就不可能在短期内惊人膨胀。

廖创兴事件,港府受到各界尤其是银行界的批评。

1962年,港督柏立基爵士,邀请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的汤姆金斯来港,汤氏是英国著名的银行法专家,他对香江银行业进行考察,并提交了“汤姆金斯报告”。

同年,香江银行同业公会超越重重障碍,完成了一件极富意义的大事。

会员行与非会员行坐到一起来,达成一项利率协议,规定了最高存款利率。

按此协议,非会员行的银号也必须遵守。

香江的银行业立法,到80年代金融三级制出台才算是基本完备。

不过,对当时银行业“无法无天”的现状来讲,这两项举措的出台,是个了不起的进步。

外资大银行,一直是基本按照国际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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