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份材料是一张发票。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通体呈现淡淡的蓝色。
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一栏,印着三个字:寺井辉。
而底下的销售方一栏,印着一个公司的名字:川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间的服务那一栏,蓝色的字体显示:“销售服务-过路通行费。”
“裁判长,这是我接受寺井委托之后,让原告寺井向川本高速的管理中心,申请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北原脸上露出了冷峻的笑容,“根据吾国的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对象,是销售货物、服务或出租不动产的个人或者单位。”
“真是奇怪。如果G227段高速公路是真实所有者是八王子市政厅,那为何川本高速会出具该等发票?根据发票的内容,川本高速很明显确认其向寺井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并且依据其从寺井身上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毫无疑问,从发票的出具来看,川本高速具有向寺井提供道路通行服务的意思表示,依据发票内容,原告寺井与川本高速之间成立有偿使用合同!其成立事实,已受税法机关确认,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等事实,不容反驳!”
北原的话音斩钉截铁,犹如披荆斩棘,任他千军万马俱来矣的气势。
只是短短的一瞬之间。
已经濒临悬崖边缘的庭审,再次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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