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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24章大结局(32)(第3页/共3页)

清理。但是因为不知道“dna”这个高级货,所以才会百密一疏,分别在两个作案现场留下了自己抽过的烟头和皮屑。

正是因为凶徒在这一点上的“无知”,警方才能通过dna对比,确认“枪击案”并非于海波所为,并且“枪击案”和于海波的被害是出自同一人之手。

这个怀疑从逻辑上来看十分合理,就连胡志生也没法从逻辑上对这个怀疑分析进行否定,只能从敏锐的办案直觉和经验上提出不同看法。

胡志生认为,单是从“锰矿大劫案”的案发现场和作案结果来看,这一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在反侦察能力上相当高超,可谓胆大心细智商高,属名副其实的高智商罪犯。

从“枪击案”和“于海波案”来看,凶徒表现出来的极为高超的反侦察能力表明他极可能就是“锰矿大劫案”的主犯。

但这样的高智商罪犯即便要误导警方调查,也会干脆利索,绝不会做无用功。而在这两桩命案中,凶徒在制造“障眼法”时,却明显有了画蛇添足之举。

首先就是于海波。凶徒如果只是单纯想要掐断自己和“锰矿大劫案”之间的所有关联,那他直接枪杀周小平和严静宇,再将现场伪造出“谋财害命”的假象即可,为何还要节外生枝,在中间多弄出个于海波?

话多容易漏马脚,事多容易漏破绽。这种道理,以凶徒的“能力和本事”来看,不可能不知道。

事实上,凶徒整出于海波这多余一节,也的确弄出了“破绽”,只不过这个“破绽”不易被人察觉而已。

“枪击案”被伪造成“谋财害命”,于海波的死也是如此,这两桩案件在本质上几乎如出一辙。如果将“于海波案”弄成交通事故或落水身亡之类,是不是要更合理一些?以凶徒的犯案能力和反侦察能力来看,要做到这一点绝非难事。

这样一来,“枪击案”和“于海波案”至少从表面上来看就会毫无瓜葛。而凶徒将两桩案件都伪造成“谋财害命”,这样的“共同点”,就是给他自己留下的破绽。

凶徒是因为担心警方沿着周小平和严静宇追查到他本人就是“锰矿大劫案”的主犯,所以才会对二人灭口,既然有此担心,没道理认为警方在对这两桩命案进行深入调查后,会察觉不到二者之间的“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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