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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1章 诉与不诉(第2页/共3页)

p; 孟恭接着说:“不,她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救雇主儿子,因为雇主儿子掉进江里是自己不小心的结果,并且当时也不是她的工作时间。嫌疑人松开雇主儿子不会触犯刑法,但自己的儿子就不行,因为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不分工作或非工作时间。我们当时逮捕钟颖,就是这个理由,现在我们主张起诉她,同样是这个理由。至于孩子没有死亡,那只是量刑情节的问题,不影响定罪起诉。”

尹川反驳道:“可如果不是她,雇主儿子会到江边吗?雇主儿子是因为她才掉进去的,她怎么没有义务施救?”

这时赵检插话道:“这个问题已经清楚了,嫌疑人不论是对自己儿子,还是对雇主儿子,都有救助义务,但客观原因她不能同时救两个,所以两个救助义务之间产生了冲突。尹川就是想拿义务冲突来给嫌疑人出罪,但请注意,本案中嫌疑人这种义务冲突,是由她之前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故意行为造成义务冲突,再用义务冲突给自己脱罪,这在法律上不可行。”

俞凯茵看了赵检一眼,缓缓说:“如果按赵检的说法,那不管钟颖怎么做,都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但她当时又没有别的办法,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为什么非要给不得已的她安上一个故意杀人的罪名?”

俞凯茵这么一说,似乎找到了这个纠结问题的内核,在场的年轻人眼前一亮。

“法不强人所难,但给一个人出罪,需要法律依据。你要是觉得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你说出法律依据。”赵检看着俞凯茵说。

尹川刚想说话,却被赵检打断了。赵检看着年轻的检察官说:“还有谁觉得定不了罪?你们年轻人说说。”

大家面面相觑,会场一时陷入了沉寂。

“紧急避险!”姜文静脱口说道。

众人的目光瞬间都投向了她。

“钟颖是为了让一个生命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侵害,迫不得已放弃了另一个生命,属于我国刑法上的紧急避险,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害,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她在跳江救人时,忘记把自己的儿子放在岸边,而是一股脑把儿子带下江,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最后导致儿子重度昏迷,受伤程度不低于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这是一个相对较轻的罪名,被害人又是她亲生儿子,她内心受到的折磨远远大于对她提起公诉的痛苦,所以我认为,可以对她相对不起诉。”

姜文静口齿清晰地把自己的观点说了出来。一旁的尹川,看着她满意地点点头。

赵检看着姜文静问:“生命和生命能比较吗?”“在特定的情况下,能。”

“什么特定情况?”赵检追问道。“如果不牺牲这个人,他也活不长的话,并且这是一个非正常的特定情况。”姜文静镇定地答道。

“好,即使如此,那应该由谁来决定被牺牲者什么时候牺牲呢?换句话说,就算一个人即将死去,谁有这个权利提前让他死去呢?”赵检看着姜文静又问道。

“呃……”姜文静语塞了。看姜文静答不下去,赵检笑了笑说:“再说你怎知钟颖的儿子必死无疑?”

“但也可能她们三个一起沉下去……”姜文静不服气还要再说什么,被俞凯茵用眼神止住了。

赵检看着姜文静,顿了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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