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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元辅》正文 第288章 经济与党争(十四)沈阁老之失态(第3页/共4页)

正是想运用亲情结合道德的理性启发人本身的良知,从而改正错误。若一味讲执法如山,导致亲情伦常冷漠,必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

余英时先生在《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中提到,欧美法律规定亲属之间不能够相互为证。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因为父子之间伦常亲情崩溃,法制再严明也没有意义。若果法制有违天然人性伦理,就不能保障人的权利,也就不能保障社会公正。

事实上在中国,“亲亲相隐”在汉代就正式入律,唐宋元明清沿用并有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如有告发父祖罪行的,则会被列入十恶不赦之例,即便大赦天下时也不能得到赦免。

事实上不惟儒家,西方社会也普遍认为,法律首先必须符合天然伦理和人性,违背天然人性的法律,不能代表社会正义。美、法、德、日、韩等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也都明确规定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容许特定近亲不举证、不作证的法律。

反之,如果提倡“亲亲相证”,就会极大地破坏亲亲之爱和人伦秩序,致使人与人之间充斥着猜忌和隐痛,家庭关系不再融洽,社会和谐无从保障,从而动摇维护社会稳定的伦理道德基础。

有过这样的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威逼动员下,哥哥在痛苦煎熬了24小时后终于将弟弟骗到自己的住处,埋伏在那里的警察将其抓获。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帮助警察破了案,但却使弟弟几乎崩溃寻死,而哥哥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自己同样痛苦不堪,情绪崩溃。难道这就是维护了公正,从而维护了社会和谐吗?

退一步说,亲亲互隐对一个具体案例可能是不公平的,可能会增加法律成本,但是亲亲互隐又对所有人有效,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应用这一法律来保护亲情而增加司法成本,这反过来也是公平的。所以,说“亲亲互隐”有悖社会公平,是对孔子“父子互隐”思想的误解。

最后一个问题,父子互隐和大义灭亲到底谁更符合现代精神?首先要指出的是,如果“父子互隐”是孔子的创造,那么“大义灭亲”也是孔子的创造。

《春秋左传》中称赞杀死自己儿子的石碏:“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这段历史故事大致是说春秋时卫国的贤臣石碏,在其儿子石厚跟着叛臣州吁谋反时,被其父把州吁和石厚骗到陈国,抓了起来,并将两人杀死。《春秋》里面评价石蜡是为了国家利益“大义灭亲”。

《春秋》这部儒家史书相传是孔子所修订,所以孟子说,“孔子著春秋而乱臣贼子惧。”那么同是孔子,攘羊则赞同“隐”,叛国则赞同“不隐”,并褒赞石碏忠于国家而“大义灭亲”,二者是不是矛盾呢?哪一种更符合现代精神呢?

其实二者不但不矛盾,而且恰恰体现了孔子视具体情况而识大体、辨是非的伦理正义法制观。

父子互隐,是偷羊这样的小事,这里就要讲基本伦理;儿子谋反是叛国行为,这时候亲情就要让位于大义。

换句话说,比较符合人性的法律应该在小事上体现人伦,大事上体现正义。比如近年来,我国司法根据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西方司法实践,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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